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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书刊遗失、损坏赔偿规定

来源:图书馆

图书馆的书刊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文献信息资源。广大读者必须自觉爱护报纸、期刊,丢失、损坏都要赔偿。

(一)遗失或损坏的图书需购买同版本或按该书的原价进行赔偿;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总价赔偿。所赔偿的图书均需加收5元图书采编加工费。

(二)丢失期刊赔偿标准:当年出版的期刊,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。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,按合订本期刊原价之和进行赔偿,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,按其原价之和的2倍赔款。所赔偿期刊均需加收装订费20元。

(三)所借书刊如有圈点涂划、污损,一般图书每面赔偿1元,图表类每面赔偿2元。凡故意拆散、剪裁、撕页者,按原书刊价格的5倍赔偿。

(四)已赔偿的书刊若在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回,并完好无损,归还后可办理退款手续。超过一个月则不予退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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